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
(合同能源管理)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政策依據
《上海市年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9號)
《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滬經信法[2017]220號)
《關于開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滬經信節〔2020〕41號
三、扶持政策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獎勵標準為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診斷費補貼標準為200元/噸標煤,最高不超過6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1000萬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四)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四、申報時間
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采取“常年申報,常年審核,集中撥付”方式,項目申報系統全年開放。
五、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六、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本市注冊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節能服務企業,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用戶單位及項目邊界范圍內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1、申報的項目必須是2015年10月22日之后簽訂服務合同并實施的,且申報時已竣工并穩定運行6個月(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或以上;在2015年10月22日之前平臺上已受理的項目,按照原辦法執行。
2、節能服務公司投資比例不低于50%。
3、申報的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以上(含50噸)。
4、被改造的設備或系統在改造前需運行1年以上(含1年)。
5、申報單位應提供項目投資證明。
(二)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1、申報的項目已竣工并穩定運行6個月(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或以上。
2、申報單位的項目節能設備設施投資額大于1000萬元。
3、申報單位提供項目節能設備設施投資證明。
七、申報材料
(一)《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表》(網上填報,在線打印,表格樣式見附件1);
(二)《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報告》(網上填報,在線打印,主要內容詳見附件2);
(三)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原件掃描上傳至網上平臺);
(四)項目投資證明,包括項目設備、設施購置合同及發票復印件(原件掃描上傳至網上平臺);
(五)節能效益分享記錄,如用能單位付款憑證、發票;
(六)項目竣工驗收記錄;
(七)節能服務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原件掃描上傳至網上平臺);
(八)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八、重要聲明
(一)已經申報《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中節能技術改造、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項目補貼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 附件:【 1.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表】
· 附件:【 2.關于自然人的信用查詢授權書模板】
· 附件:【 3.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