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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商標定義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二、申請商標注冊主體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三、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四、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五、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六、商標注冊需提交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
3.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代理委托書;
5.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如:肖像權人授權書,集體、證明商標的材料)。
七、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八、注冊商標有效期限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
九、商標注冊流程簡圖
十、國家商標局規費清單
收費依據: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5]2404號文件,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213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文件。
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收費項目 | 商標申請收費標準 (按類別) |
受理商標注冊費 | 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30元) |
補發商標注冊證費 | 500元 |
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 | 500元 |
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 | 500元 |
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 | 250元 |
受理商標評審費 | 750元 |
變更費 | 150元 |
出具商標證明費 | 50元 |
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 | 1500元 |
商標異議費 | 500元 |
撤銷商標費 | 500元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 150元 |
十一、商品及服務類別選擇
商標按照類別注冊,共45類別,其中商品34類(第1~34類),服務項目11類(第35~45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