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權登記是著作權質權生效的法律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此,著作權質權合同只有登記后才能生效,質權才得以設立,債權人才對折價、拍賣、變賣質權財產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著作權質權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托書亦可申請辦理;雙方也可同時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持代理委托書申請辦理。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出質著作權的種類、范圍、保護期;
(5)質權擔保的范圍;
(6)質權擔保的期限;
(7)質權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2)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文件;
(3)主合同及著作權出質合同;
(4)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5)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6)經過價值評估、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或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價值評估報告;
(7)作品登記證書復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8)代理機構代理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1)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5)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6)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1)登記后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2)質權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
(3)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4)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人質權登記的;
(5)其他應當撤銷的。
著作權出質期間,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權的基本信息、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擔保的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持變更協議、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1)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
(2)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3)質權實現的;
(4)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5)其他導致質權消滅的。
申請人注銷質權登記,應當提交《注銷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