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二、政策依據
《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滬科規〔2019〕4號)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關于開展2023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申報時間
2023年3月10日—2023年8月31日
四、扶持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五、申報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四)服務貿易類。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服務貿易類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上海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六、申報材料
(一)企業注冊登記表;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三)統一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四)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六)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
(七)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八)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上海市2020年度擬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
序號 | 企業名稱 |
1 | 上海愛涵科技有限公司 |
2 | 東麗先端材料研究開發(中國)有限公司 |
3 | 李爾(上海)汽車部件技術有限公司 |
4 | 維艾姆迪(上海)測量技術有限公司 |
5 | 摩迪(上海)咨詢有限公司 |
6 | 醫科達(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7 | 空中云匯(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8 | 百濟神州(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 | 上海偶可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10 | 維亞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1 | 愛克發醫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2 | 恩梯梯通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3 | 迪暢(上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14 | 上海酷拳軟件有限公司 |
15 | 標致雪鐵龍(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
16 | 上海海隆軟件有限公司 |
17 | 阿利昂斯汽車研發(上海)有限公司 |
18 | 帝恩汽車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
19 | 上海連世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