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參展產品涉及專利侵權時侵權主體的認定
——(2020)最高法知民終1838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806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兩起涉及在展會上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案件。兩起案件中,均涉及參展主體是否為侵權主體的認定。兩案中被訴侵權參展者均提出存在合租展位的情況,一案當事人積極舉證,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直接侵權人,故判認定其并非共同侵權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案當事人未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在無法區分參展者行為的情況下,認定其為共同侵權人并判決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庭在兩案中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原則,厘清不同主體的行為性質,既堅決貫徹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宗旨,又切實考慮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多樣性,著重以直接侵權人為主要侵權打擊對象,并促使當事人誠實守信、積極舉證。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過程中不披露、也不舉證真正侵權人的情況下,結合其他客觀事實,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侵權行為成立,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金華市世鑫休閑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鑫公司)是專利號為201420522206.6、名稱為“車把桿折疊機構”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應用于滑板車。2019年11月,在河北省邢臺市平鄉縣召開的第十二屆中國北方(平鄉)國際自行車、童車玩具博覽會上,專利權人對多家展位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的滑板車產品的情況進行了公證取證,隨后提起兩起訴訟。
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1838號案中,參展商廣宗縣悅誠兒童玩具廠(以下簡稱悅誠玩具廠)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且未提供反駁證據,二審法院根據被訴侵權產品自身隨附的信息,結合公證取證的名片中記載的內容、悅誠玩具廠經營范圍,認定悅誠玩具廠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行為的侵權主體,并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而同一展位的參展商平鄉縣舒貝兒童玩具廠(以下簡稱舒貝玩具廠),積極到庭應訴并積極舉證,提交了租賃協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法院經審查認定,前述證據能夠證實舒貝玩具廠與悅誠玩具廠之間系展位租賃關系,且其主觀上不具有與悅誠玩具廠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再考慮到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對其而言難度較大、審查義務過重,故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舒貝玩具廠存在幫助悅誠玩具廠實施侵權行為的故意或明顯過錯,舒貝玩具廠不構成銷售、許諾銷售的共同侵權,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1806號案中,雖然兩參展商邢臺市碩童兒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童公司)、平鄉縣優泰童車廠(以下簡稱優泰童車廠)主張他們是與案外第三人共同租賃展位,實際從事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是案外第三人,產品亦非他們制造,但二審法院認為,兩參展商提供的證據未披露第三人的真實情況,未就其所主張的租賃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對于未從事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又因碩童公司、優泰童車廠未舉證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在二者均具有生產資質的情況下,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由碩童公司、優泰童車廠制造,并且碩童公司、優泰童車廠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長按識別圖中二維碼,獲取判決書